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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根据国家、省政府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

第二章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及劳务派遣员工

第三条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公司按公司所需招聘或派遣劳务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员工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按公司用工要求,派遣至公司使用的人员。

第四条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公司是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关系。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劳务派遣员工编制的核定,并负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录用等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三章   劳务派遣员工录用

(一) 试用的确定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因经营业务变化或劳务派遣员工调动、退返等原因,确有用工需求时,应首先考虑在本部门范围内合理调配人员,确实无法内部解决时可提出用工申请。

第七条   用工申请

一、 公司各单位根据用工需要,提交《劳务派遣员工需求表》(附件1)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定员编制进行审核。

二、 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内部选用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推荐人员。

第八条   内部选用

一、 审批确定在用工需求单位内部调配时,用工需求单位应在本部门内的劳务派遣员工中进行调配,调配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 审批确定在公司范围内调配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在公司劳务派遣员工范围内组织调配。

第九条   劳务派遣公司推荐

一、 公司人力资源部委托劳务派遣公司通过网上、人才市场发布广告等形式招聘。

二、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对劳务派遣公司的招聘广告进行审核并存档,主要审核招聘条件、职位要求、工作地点等。

第十条   录用程序

一、 劳务派遣公司确定初选人员时,应根据需求职位要求对应聘者基本信息和资料进行认真核实后,确定推荐人员。

二、 确定推荐人员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应聘人员信息表》(附件2)和应聘人员应聘相关资料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向用工需求单位直接推荐,由用工需求单位试用。

三、 劳务派遣公司推荐的人员多于用工单位需求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同相关单位进行考试或面试。

四、 考试或面试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根据考试或面试的成绩,结合用工单位需求的人数,采用末位淘汰的方式确定试用人员。

五、 考试或面试淘汰的人员退返劳务派遣公司。

第十一条   确定的试用人员,由用工需求单位填写《劳务派遣员工试用审批表》(附件3)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呈请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员工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试用期时,由用工单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十三条   试用期间的工作由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安排,主要考察试用人员完成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试用考核

试用期满前,用工需求单位应组织理论知识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结合试用期工作表现,在试用期满前3天,提出综合评定意见。

(二)  正式录用

第十五条   根据劳务派遣员工的试用情况,用工需求单位填写《劳务派遣员工录用审批表》(附件4),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员工录用审批同意后,用工需求单位负责人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按照《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劳务用工职位聘任协议》(以下简称职位聘任协议,附件5)范本,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职位聘任协议》,并签订《职位聘任协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留存。

第十七条   《职位聘任协议》终止期限与《劳务派遣服务合同》期限保持一致。《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续订时,《职位聘任协议》自动续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职位聘任协议》自动解除或终止。

第四章   劳务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

(一) 调动和借调

第十八条   调动是指劳务派遣员工在公司内各单位或本单位内职位的变化(含借调)。

第十九条   调动需求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所属劳务派遣员工,直接在本单位范围内不同职位间进行合理调动,但应及时填报《调动审批表》(附件6)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在公司各单位间,需调入其它单位劳务派遣员工的,经与拟调劳务派遣员工所在单位协商同意,并征得拟调劳务派遣员工初步同意后,由调动需求单位填写《调动审批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调是由于公司各单位间工作的需要,临时相互借用人员。借调比照调动办理,借调的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员工应自觉服从公司的调动安排,在接到调动通知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工作移交并赴新岗位工作。无故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  考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时间

一、公司各单位不需连续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制。工作日每日工作7小时半,上午8∶30~12∶00 ,下午2∶30~ 6∶00 。 

二、因工作特殊性,需连续作业的岗位,实行轮班、值班制。工作时间由公司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按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并将各岗位实行的工作时间情况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签到、请销假制度、考勤记录、请假审批流程、假期计算、假期薪酬待遇和考勤结果处理等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员工假期种类

一、劳务派遣员工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国庆节3天、中秋节1天)待遇,为有薪假期。

二、试用期劳务派遣员工除丧假外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不得超过3天。

三、劳务派遣员工连续或一年内累计请病、事假超过30天时,公司有权将其退返劳务派遣公司。

四、凭合法结婚证,给予劳务派遣员工婚假5天。

五、实行计划生育的女性劳务派遣员工,正常生育的,给予产假90天,剖腹产根据医院证明增加15天,产假期间停止发放绩效工资。

六、劳务派遣员工本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每年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五章   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员工的绩效考核按照月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以月度为单位进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指标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与其薪酬和职位调整直接挂钩,是薪酬和职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员工绩效结果优秀的,优先给予晋级、培训、疗养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等级为欠佳及以下时,按公司有关绩效考核办法处理。

第六章   劳务派遣员工培训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员工试用时,用工单位应对试用劳务派遣员工进行试用期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公司概况,组织架构,企业文化,安全生产,所属单位职能,员工行为规范,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岗位所要求的基本工作技能。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员工试用期考核结果是正式录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劳务派遣员工录用后,用工单位应对劳务派遣员工定期进行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岗位职责、岗位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岗位相关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将定期组织劳务派遣员工进行各类专业培训,培训的时间、方式、人员由公司确定。

第三十六条   由公司全额出资参加外派培训或考核取证的,费用累计500元以上时,培训人员必须与公司签订《岗位培训协议书》(附件7),约定培训结束在企业的服务年限。

第三十七条   员工签订《岗位培训协议书》后,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要求辞职或擅自离职的,劳务派遣员工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第三十八条   员工岗位培训协议约定企业服务年限和经济责任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劳务派遣员工的职位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劳务派遣员工职位现设5类,分别为:综合员、维护员、段维护管理、维护督导员、驾驶员。

第四十条   公司劳务派遣员工职级现设9级,与职位对应如下:

职位 职级

综合员 1、1+、2

维护员 1、1+、2、2+、3

段维护管理 2、2+、3、3+、4

维护督导员 3、3+、4、4+、5

驾驶员 1、1+、2、2+

第四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省公司相关规定,对公司各单位劳务派遣员工职位、职级和编制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公司运营情况,并根据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职位、职级调整。

第四十三条   因经营业务或机构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编制时,需经人力资源部报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在根据工作需要,对所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进行职位、职级调整时,需填写《调动审批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八章   劳务派遣员工薪酬福利管理

(一)  劳务派遣员工薪酬

第四十五条  根据《劳务派遣服务协议》有关条款,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由劳务派遣公司委托公司代发。

第四十六条   劳务派遣员工试用期薪酬650元,自试用期开始日起按实际工作天数核发(按每月30天计算),不享受各项补贴、福利待遇和绩效工资,公司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劳务派遣员工正式录用后薪酬标准根据岗位相应的职级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劳务派遣员工正式录用后薪酬结构组成如下:

一、固定收入:分职级薪资、年功工资两部分。

(一)职级薪资。职级薪资与劳务派遣员工确定的职级相对应,职级薪资属基本工资,是计算劳务派遣员工加班工资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的基数。

 (二)年功工资。按每服务1年10元标准计发(按年头计算)。

二、变动收入。中移技术公司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变动收入是:月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工资。

(一)月度绩效工资按职级薪资的一定比例确定。

(二)年度绩效工资按全年职级薪资的一定比例核发,个人综合绩效评估等级为欠佳及以下的员工,不得兑现年度绩效工资。 

第四十九条   劳务派遣员工月补贴如下:

 一、通信补贴按《##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通信费用管理办法》(暂行)####移技工发[2010]25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交通补贴均按50元/人、月核发。

三、月度误餐补助,发放方式是每月劳务派遣员工在月内每天出外勤一次达6小时后按10元计,每月按实际出勤次数计算核发,最高为200元/人、月。

第五十条   劳务派遣员工固定收入按月发放,由公司在每月月末代发。月度绩效工资于每月考核后发放。年度绩效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二)  劳务派遣员工保险待遇

第五十一条   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派遣员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账户,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承担劳务派遣员工各项社会保险金。

第五十二条   公司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各类社会保险为国家及省劳动部门规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和公积金。

第五十三条   劳务派遣员工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按本人月薪酬(含职级薪资、月度绩效工资)为缴费基数。

(三)  劳务派遣员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四条   公司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年度按200元/人核发。防暑降温费、过节费按期发放。

第五十五条   在国家法定节日上班的劳务派遣员工享受节日加班工资。

第九章   劳务派遣员工退返

(一) 劳务派遣员工试用期退返

第五十六条   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或试用考核不合格时,可将劳务派遣员工退返劳务派遣公司,但劳务派遣员工所在单位需提前3日告知试用人员,并由试用人员本人在《退返通知单》(附件8)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在发出《退返通知单》的当日,劳务派遣员工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十八条   试用期内,劳务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要求终止试用时,需由本人填写《离职申请》(附件9)并签名,提前3日交所在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

(二) 劳务派遣员工录用后自动离职

第五十九条   公司已正式录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需提前结束服务期的,应提前30日填写《离职申请》并由本人签名后同时交所在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员工所在单位在接到《离职申请》当日,应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报请公司领导(分管领导)批示。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员工《离职申请》经领导批示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劳务派遣员工所在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

(三) 劳务派遣员工退返

第六十二条   公司根据《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相关条款规定,在以下情形时可退返劳务派遣员工:

一、 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二、 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四、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 乙方未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六、 劳务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被派遣至其它用工单位从事工作,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 在派遣时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接收派遣的;

八、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 不能胜任甲方所安排工作的;

十、 甲方或乙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一、 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二、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裁减人员的;

十三、 其他因劳务派遣关系确定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关系无法履行的;

第六十三条   日常工作中,劳务派遣员工出现违纪行为时,所在用工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做好文字记录,并由本人签字。

第六十四条   对多次出现违纪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或出现严重违纪行为的劳务派遣员工,由用工单位按照《员工违纪管理办法》要求,填写《违纪处理审批表》(附件10),附违纪相关记录和书面报告报人力资源部,公司依据《员工违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确需退返的,在审批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单位办理退返相关手续。

第六十五条   由于第六十二条第八至十三款,非劳务派遣员工个人和劳务派遣公司原因,公司确需退返劳务派遣员工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办理退返手续,并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相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

(四) 劳务派遣员工离职后工作移交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员工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辞职和退返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劳务派遣员工所在单位应及时督促离岗员工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移交,并填写《工作移交清单》(附件11)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六十七条   劳务派遣员工离岗时,不但应对办公用品、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料、工服、工作牌等实物进行移交,也应将工作资料(纸质和电子资料)、在办和待办工作、财务借款情况、工具和资料借用情况,以及工作使用的电子系统相关数据等情况进行完整移交。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在劳务派遣员工离职时,应认真梳理和核查离职人员遗留问题,工作移交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工作移交清单》中特别说明,同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九条   劳务派遣员工离职时,如未按规定完成工作移交或存在遗留问题,公司有权暂停核发所有薪酬。待遗留问题消除或工作移交完成后再行核发。

第七十条   劳务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未提前3天,正式录用后未提前1个月提出离职申请的,自离职之日起停止核发任何薪酬。

第七十一条  因劳务派遣员工违纪等个人原因被退返时,或拒不办法离岗手续时,不再核发退返当月所有薪酬福利。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必要时可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其它

第七十二条   根据省公司规定,如需给劳务派遣员工发放工服的,用工需求单位负责人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按照省公司劳务派遣员工标志服装和劳动防护服装配发协议》(附件12),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员工标志服装和劳动防护服装配发协议》,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留存。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中相关协议范本如有修订,按修订后协议签订。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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